抚养费支付的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抚养费支付到子女满十八周岁即可。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案例一:甲与乙离婚后,约定乙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孩子满 18 周岁。然而,乙在孩子 16 周岁时便停止支付,称孩子已能自己打工维持生活。但实际上孩子的收入并不稳定,也无法完全保障自身生活。甲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乙应继续支付抚养费至孩子满 18 周岁。
案例二:丙与丁离婚后,双方未明确约定抚养费的支付期限。丁一直支付抚养费至孩子 20 周岁,后认为自己无需再支付。丙认为丁应继续支付,双方产生纠纷。最终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丁无需再支付抚养费。
在抚养费支付时间的问题上,法律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情况往往较为复杂。如案例一所示,即使孩子在一定程度上有劳动收入,但若不能完全独立生活,父母仍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而案例二则提醒我们,双方明确约定支付期限非常重要,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争议。法院会综合各种因素进行判断和裁决,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和合理需求。当事人在处理抚养费问题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避免产生法律风险。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子女的实际情况,确保其能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