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以下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张某借款 50 万元用于投资其个人的公司,后王某无力偿还该债务。张某将王某和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该债务。李某辩称自己对该债务不知情且该借款并未用于家庭生活。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借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张某未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最终判决该债务由王某个人承担。
在这个案例中,明确体现了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关键要素。虽然王某与李某是夫妻关系,但王某以个人名义所借的大额债务,在没有证据表明用于夫妻共同方面的情况下,不能简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也提醒债权人,在出借较大金额时,应尽可能取得夫妻双方的共同确认,以保障自身的权益。同时也警示夫妻双方,对于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要谨慎对待,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陈某和赵某是夫妻,陈某患病后长期需要治疗,赵某为其支付了高额的医疗费用,其中部分费用是赵某向亲友借款而来。后因赵某无力偿还借款,亲友将陈某和赵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债务。法院经审理认定,赵某为陈某治病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陈某和赵某共同承担。
此案例充分说明了在特定情况下夫妻一方为对方治病所产生的债务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符合夫妻之间相互扶持、共同承担生活责任的原则。当面临类似情况时,夫妻双方应共同面对债务问题,积极履行还款义务。而对于债权人而言,这种情形下的债务追讨通常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