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立案程序如下: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通知控告人。
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在一起盗窃案件中,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遂及时立案侦查,最终成功破获案件,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
还有一个案例,有人举报一起诈骗案件,但经审查发现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不予立案,并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了举报人。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刑事诉讼立案程序在实践中得到了较好的执行。当有明确的报案、控告等材料指向可能存在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司法机关能够依法及时立案,展开侦查工作,这体现了对犯罪行为的严肃对待和及时打击。而对于一些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依法不予立案也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原则的,能够避免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浪费。同时,在管辖问题上,各司法机关能够正确处理,确保案件得到恰当的处理,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