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已经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即使已经还款,也还是算犯罪的。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一:王某在明知自己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大量透支信用卡用于个人消费,后虽在被追究刑事责任前归还了欠款,但仍被认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案例二:张某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消费,案发后张某将透支款项还清,最终仍被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
在司法实践中,即使事后还款,若之前的行为已经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就不能因其事后的还款行为而否定其犯罪性质。因为犯罪行为已然发生,还款只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但在量刑时,积极还款的表现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考量因素。同时,对于此类案件,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来认定,不能单纯以是否还款作为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的唯一标准。公众应当增强法律意识,遵守信用卡使用规则,避免陷入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