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中国人办理离婚事宜可以分为以下情况:
1、夫妻一方是华侨,另一方是国内公民;
2、双方均是华侨;
3、夫妻一方在国外定居,另一方为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
4、双方均定居国外;
5、一方为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外国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陈某与李某为夫妻,陈某是华侨,李某是国内公民。二人长期感情不和,陈某在国外向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当地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于是陈某向国内婚姻缔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在这个案例中,陈某作为华侨,在国外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国内婚姻缔结地法院提起诉讼是正确的做法。这也体现了法律对于海外华侨离婚事宜管辖权的明确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张某和王某均是华侨,且都在国外定居,双方因感情问题欲办理离婚。他们在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后,根据自身情况向合适的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对于双方均是华侨且定居国外的情况,法律也有相应的管辖规定。当事人需要明确具体的适用情形,以便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婚姻问题,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同时,也提醒当事人在处理此类问题时要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