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案件应提供的证据:
1、婚姻家庭关系合法有效的证据。例如,本人户口簿及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证等;
2、财产、债务归属相关证据。例如,房屋产权证、借贷凭证、交易记录等;
3、其他证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李某与张某因感情不和起诉离婚,李某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和存款。李某提供了房产证、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了财产的存在和归属,最终法院根据这些证据依法进行了财产分割。
王某诉称其丈夫赵某长期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王某提供了医院的诊断证明、受伤照片以及报警记录等证据,法院经审查认定赵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判决准予离婚,并在财产分割等方面对王某予以倾斜。
在婚姻家庭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提供至关重要。如上述案例,李某通过提供有效的财产证据,保障了自己在财产分割中的权益。而王某凭借充分的家暴证据,不仅成功离婚,还在后续处理中获得了应有的保护和照顾。当事人应重视证据的作用,依法依规进行证据的搜集和整理,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法院也应严格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公正裁判,保障婚姻家庭关系中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