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罪的犯罪构成具体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所谓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故意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一:甲作为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通过伪造出资证明等手段,营造已出资的假象,但实际上并未实际投入资金。后公司经营过程中因资金短缺出现一系列问题,最终案发。
案例二:乙是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采用隐蔽手段将其出资抽回,用于个人其他投资,导致公司运营受到严重影响。
在案例一中,甲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其故意虚假出资,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构成虚假出资罪。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案例二中,乙的抽逃出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性,且对公司造成了严重后果,符合虚假出资罪的构成要件。公司的资本是公司正常运营的基础,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破坏了这种基础,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此类犯罪,司法机关应严格依法处理,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