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能得到另一方的帮助。
帮助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持续性的。帮助的形式可以是给予补助金,也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所有权等。帮助的内容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被帮助者再婚后,帮助义务终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李某与张某协议离婚,李某因身体原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较为困难,而张某经济条件较好。双方协商后,张某同意一次性给予李某一笔补助金帮助其过渡。
王某与赵某离婚,赵某没有住房且收入微薄,经法院判决,王某需将其名下一套房屋的居住权给予赵某,直到赵某生活状况改善。
在上述案例中,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于生活困难一方的保障。李某的情况符合因自身原因导致生活困难而获得另一方一次性帮助的情形;赵某则是在住房方面有困难,通过法院判决获得了合理的居住权保障。这也提醒我们,在离婚时,对于生活困难一方的合理诉求应予以重视和妥善处理,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具体的帮助形式和内容,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同时,也告诫人们在婚姻存续期间应尽到应有的责任和义务,避免离婚时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