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理解: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目的,既可以是行为人企图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永久地占为己有,也可以是行为人希望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非法获取后转送他人。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案例一:某官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大量公款私自截留,用于购买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名下,意图长期占有这些公款。
案例二:某公司管理人员通过伪造账目等手段,将公司资金转移至自己控制的账户,之后将其中一部分资金送给了自己的亲属。
在案例一中,该官员的行为明显体现出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永久占为己有的目的,完全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而在案例二中,该管理人员不仅非法获取了公司财物,还将其转送他人,同样满足贪污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要求。对于贪污罪的认定,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准确把握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关键要素,以确保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