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是不需要缴纳费用的,只需要满足假释的条件即可。
适用假释必须遵守下列条件:
(一)法定的对象:
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适用假释。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属于拘役和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故意伤害罪除外)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因为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死缓同时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在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
(二)法定的实质条件:
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者关键条件。
(三)法定的刑罚执行时间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
《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案例一:甲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5 年,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审核符合假释条件,最终被准予假释。
案例二:乙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12 年,虽在服刑后期有一定的积极表现,但因其属于不得假释的情形,最终未能获得假释。
在实践中,对于假释的认定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像案例一中的甲,其满足了法定对象、实质条件和刑罚执行时间条件,依法获得假释,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和对罪犯积极改造的鼓励。而案例二中的乙,由于其犯罪性质属于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假释的类型,即便有一定表现也不能突破法律规定给予假释,这彰显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假释制度的合理运用,既要保障社会安全,又要给予罪犯改过自新的机会,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