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武装部队公文罪既遂的处罚具体如下:
1、伪造武装部队公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武装部队公文五件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一:被告人张某为谋取私利,伪造了多份武装部队公文,经查明其伪造的公文数量达到了 8 件。最终法院以伪造武装部队公文罪既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案例二:李某通过非法手段伪造了 3 件武装部队公文,被公安机关及时发现并抓获。法院经审理,鉴于其伪造公文数量较少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在上述案例一中,张某伪造武装部队公文的数量较多,远超情节严重的标准,法院对其作出了较重的量刑,这体现了法律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的严厉惩处,以维护武装部队公文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在案例二中,李某虽然也构成了该罪既遂,但由于其伪造公文数量相对较少,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了各种因素,作出了相对较轻的判决,这也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做到了公平公正的司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