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诽谤罪单位主体不可以构成本罪,侮辱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构成本罪主体。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商业竞争中产生纠纷,甲公司员工在网络上发布大量诋毁乙公司的言论。后经调查,这些言论均系甲公司员工个人行为,与甲公司无关,不能以侮辱诽谤罪追究甲公司的责任。
某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对另一社会团体进行恶意攻击和诽谤,但该社会团体不能作为侮辱诽谤罪的主体被指控。
在实践中,对于单位是否能成为侮辱诽谤罪的主体,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来判断。就如上述案例所示,不能仅仅因为是单位中的人员实施了相关行为,就简单地认定单位构成此罪。要准确区分个人行为和单位意志体现的行为。同时,在涉及此类案件时,必须明确行为的性质和责任主体,以确保法律的准确适用和公正裁决。这也提醒我们,在法律的框架内,要明确界定各种法律关系和责任归属,保障社会秩序和公民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