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是否有居住权要看房产的产权归属具体分析。拥有房屋产权就有居住权,或者经房屋产权人设立而拥有居住权。
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张某与李某离婚后,房屋归李某所有,但张某因经济困难暂时无法找到合适的住所。后经双方协商,李某同意为张某设立居住权,期限为两年,在此期间张某有权居住在该房屋内。两年后,张某经济状况好转,搬离了该房屋。
王某与赵某离婚时,未对居住权进行明确约定。离婚后,赵某仍居住在原房屋内,王某认为赵某无权继续居住,双方为此产生纠纷。
在第一个案例中,双方通过协商设立居住权,保障了张某在特定时期内的居住需求,这是一种较为合理和人性化的处理方式。这种做法既考虑了实际情况,又避免了不必要的矛盾冲突。
在第二个案例中,由于离婚时未对居住权进行约定,导致双方产生争议。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赵某是否有居住权。如果赵某确实存在居住困难等情况,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法律的支持,但如果没有合理依据,其继续居住的主张可能难以成立。这也提醒人们在离婚时,应全面考虑各种权益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尽量明确约定,以避免后续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