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刑法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量刑的规定具体如下:
1、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具有以下几种情形:
(1)动机十分卑劣的,如为了掩盖自己的违法、犯罪行径而煽动民族仇恨、歧视的;
(2)煽动手段恶劣的,如使用侮辱、造谣等方式的;
(3)多次进行煽动的;
(4)煽动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
(5)煽动群众人数较多,煽动性大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一:被告人张某在网络上多次发布具有煽动性的言论,挑拨不同民族之间的关系,其言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最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李某利用公开演讲的机会,编造虚假信息,煽动民族仇恨,导致了局部地区的不稳定,后被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从上述规定可以明确看出,对于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量刑是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来划分的。在司法实践中,会综合考虑各种具体情形来判定。就如案例中,张某和李某的行为,或通过网络,或利用公开场合进行煽动,对社会秩序和民族关系造成了极大的危害,这种恶劣行为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这也提醒广大民众,要严格遵守法律,尊重和维护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和稳定,任何试图破坏这种和谐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