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转让和授权不是一回事,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授权是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商业性使用其作品并收取报酬的行为。
《著作权法》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调解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授权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使用费的收取标准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代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使用费的未分配部分等总体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方式、权利义务、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甲是一位知名作家,他将自己某部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了乙公司。之后甲发现丙公司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了该作品,甲认为丙侵犯了他的权益。而乙公司则认为自己才是著作权人,有权对丙提起诉讼。
另一个案例中,作家丁授权戊公司在特定时期和地域内使用其作品,戊公司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了商业运作,但在使用费的支付上与丁产生了分歧。
在第一个案例中,明确了著作权转让后权利归属的问题。甲将著作权转让给乙公司后,乙公司就成为了新的著作权人,有权对侵权行为采取法律行动。而甲不再具有相关权利。这体现了著作权转让对权利主体变更的重要影响。
在第二个案例中,涉及到授权使用中具体权利义务的履行。戊公司未按约定支付使用费,违反了授权协议,丁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戊公司承担相应责任。这凸显了在授权关系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性以及法律对权益保障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