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具体如下: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案例一:王某在驾驶过程中接打电话,未注意前方路况,导致与前车追尾,造成严重交通事故。
案例二:李某在驾车时将物品悬挂在车把上,行驶中物品掉落影响后车行驶,引发了交通事故。
在日常驾驶中,这些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往往容易被忽视,但却可能引发严重的后果。比如接打电话会分散驾驶者的注意力,增加事故发生的风险;在车把上悬挂物品,一旦掉落可能对其他车辆造成干扰甚至引发碰撞。驾驶者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时刻保持警惕,确保自身及他人的交通安全。这不仅是对法律的尊重,更是对生命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