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要承担的行政责任为,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侵犯商业秘密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盗窃等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甲公司是一家科技企业,其核心技术被竞争对手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并使用。监管部门经调查后,对该竞争对手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的处罚。
乙企业的员工违反与公司的保密约定,将商业秘密披露给其他企业,最终该员工和相关企业都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制裁。
从上述规定和案例可以看出,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行政责任是较为明确且严厉的。监督检查部门会依据具体情节进行相应的处罚,这不仅是对权利人的保护,也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重要举措。企业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尊重他人的商业秘密,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同时,权利人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商业秘密被侵犯,在遭受侵犯时及时寻求法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