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刑法》第六十八条,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张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通缉,在逃亡过程中他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最终选择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经法院审理,鉴于其自首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刑期较原本预期大幅降低。
李某在服刑期间,积极提供重要线索,协助警方侦破了一起重大案件,属于重大立功表现。法院据此对其作出了减轻处罚的决定,李某提前获得了自由。
在张某的案件中,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获得刑期上的减轻的,这也体现了法律对于主动认罪悔罪者的一种鼓励和宽容。而李某在服刑期间的立功行为,更是直接为其争取到了实质性的减刑,这凸显了立功在刑事处罚中的重要作用。这两个案例都很好地说明了自首和立功对于被告人刑期的重要影响,同时也提醒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积极争取自首和立功的机会,以获得更有利的刑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