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过错方的以下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精神赔偿数额需由侵权人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众多因素来予以确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案例一:甲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长期同居,其配偶乙在离婚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的行为符合赔偿条件,综合各种因素后判决甲给予乙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二:丙经常对其配偶丁实施家庭暴力,丁不堪忍受最终离婚,并要求丙赔偿精神损失费。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到丙的过错程度和丁所受伤害等,依法支持了丁的诉求。
在这类案件中,首先要明确过错行为的存在及其性质。对于符合法定情形的,无过错方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同时,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以确保公平公正。律师建议,无过错方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重婚或同居的证据、家庭暴力的证据等,以便在诉讼中有力地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