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一般是不可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责任的,但是,如果高利贷的放贷者以暴力、威胁等的方式向被害人追讨非法债务的,是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的。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张某放高利贷给李某,在李某无力偿还时,张某纠集多人到李某家中,通过打砸物品、辱骂等方式逼迫李某还钱,给李某造成极大的心理恐惧,最终李某被迫交出超出本金数倍的钱财。后张某被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王某经营高利贷业务,对逾期未还款的赵某采取威胁要伤害其家人的手段,迫使赵某四处借钱来偿还高额债务,赵某不堪其扰报警,王某因此被指控敲诈勒索罪。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当高利贷放贷者采取过激且违法的手段追讨债务时,就可能触犯敲诈勒索罪。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行为的认定会综合各种因素,包括追讨的方式、程度以及对被害人造成的影响等。如果放贷者超越了法律允许的范围,通过非法的恐吓、威胁手段来获取财物,那么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也提醒广大民众,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要及时寻求法律帮助,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而高利贷放贷者也应严守法律底线,不可为了追讨债务而不择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