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电话录音是可以算证据的,但是要注意合法性。
1、录音、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
2、录音、摄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3、录音、摄像等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提供了与被告的借钱电话录音。该录音完整清晰地记录了被告承认借款的事实及金额,但被告质疑其合法性。经法院审查,录音未侵犯他人隐私,且保留了原始载体,最终该录音被法院采纳为重要证据,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另一个案例中,当事人虽有借钱电话录音,但在录音过程中存在诱导性提问,且私自剪辑了部分内容,法院认定该录音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借钱电话录音作为证据,其合法性至关重要。一方面,要确保录音的获取过程是正当合规的,未违反法律规定和他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不能对录音进行不当处理,应保持其原始性和完整性。在实际的法律纠纷中,证据的采信与否往往对案件结果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当事人在收集和使用证据时,务必严格遵循法律要求,以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和可采性。同时,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量收集多种形式的证据相互印证,以增强证据的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