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诈骗的客观行为:
1、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2、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3、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案例一:张某冒用他人支票进行诈骗活动,通过伪造他人签名等手段,多次使用他人支票骗取大量钱财。
案例二:李某明知是伪造的汇票仍加以使用,在金融交易中以该汇票骗取对方巨额财物。
在票据诈骗案件中,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客观表现形式是认定犯罪的关键。如上述案例,张某的冒用行为和李某对伪造汇票的使用,均明确触犯了票据诈骗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条文进行审查和判定,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同时,也提醒广大民众要增强对票据的管理和防范意识,避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