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对作品转载的规定: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案例一:甲是一位知名作家,其作品在某期刊发表后,未声明不得转载。乙报刊未经甲同意便进行了转载,且未支付报酬。甲得知后,对乙提起诉讼。
案例二:丙创作了一部优秀作品,投稿给某报社后超过三十日未收到通知,于是将作品投给了其他报社。后来原报社在未取得丙同意的情况下对该作品进行了刊登。
在案例一中,乙报刊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根据法律,作品刊登后其他报刊转载需支付报酬,而乙报刊未履行该义务,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案例二中,丙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其在超过规定时间未收到通知后有权将作品另投。而原报社未取得同意就刊登的做法是错误的,侵犯了丙的著作权,需承担侵权后果。著作权人应熟知自身权利,报刊社等也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