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外遇的离婚证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对方主动承认的书面材料、聊天记录、录音等;
二、亲子鉴定;
三、警方笔录;
四、单位的处罚;
五、双方来往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
六、双方来往的视听资料;
七、邻里、同事、朋友、亲人证言。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李先生怀疑妻子有外遇,通过查找妻子的手机聊天记录,发现了妻子与他人的暧昧对话。他将这些聊天记录进行了保存,并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证据提交。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这些聊天记录能够证明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不当行为,对李先生的离婚诉求予以支持。
在这个案例中,李先生收集的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证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需要注意的是,收集证据的过程必须合法,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否则可能会导致证据不被认可。同时,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也至关重要,要确保证据能够有力地证明外遇事实,这样才能在离婚诉讼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张女士发现丈夫与他人有染,她悄悄跟踪丈夫并拍摄了丈夫与情人在一起的照片和视频。在离婚诉讼中,张女士将这些视听资料提交给法院。法院经过核实,认定这些证据真实有效,对张女士在财产分割等方面的诉求给予了一定程度的考虑。
此案例中张女士所提供的视听资料证据是具有证明力的。然而,在收集此类证据时,要注意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不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另外,仅有外遇证据可能并不足以完全决定离婚案件的结果,还需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夫妻共同财产的状况、子女抚养等问题。律师建议当事人在面临这类情况时,要冷静、理性地处理,依法依规收集证据,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