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别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如果双方不存在协商订立契约的意思表示、没有书面协议,也不存在口头约定,而是根据章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具有整分合一性质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应当认为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
2、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典、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3、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王某在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仅口头约定工作内容和报酬。后王某在工作中受伤,公司以双方是劳务关系为由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经法院审理认定,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存在实际的用工关系和管理关系,应认定为劳动关系,公司需承担相应赔偿。
张某受雇于李某为其私人住宅进行装修,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张某主张与李某构成劳动关系要求赔偿,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是基于劳务约定而产生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
在实际情况中,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界定往往较为复杂,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就如上述案例,不能仅凭有无书面合同来简单认定。对于劳动者而言,应注意保存与工作相关的证据,如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等,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明确与劳动者的关系性质并依法履行相应义务至关重要,避免因关系混淆而导致法律风险。在遇到类似纠纷时,应依据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准确判断关系性质,合理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