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方争取抚养权的有利条件如下:
1、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2、女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随女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4、无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
5、在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如,有家庭暴力、有证据证明的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6、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恶习等。考虑到其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法院一般会将孩子判归女方。
7、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8、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二、男方争取抚养权的有利条件如下:
1、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2、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3、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4、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5、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6、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案例一:王某(男)与李某(女)离婚,双方均争取孩子抚养权。男方工作稳定但经常出差,女方工作时间较灵活但收入略低。孩子长期随女方生活,且女方无不良嗜好,最终法院将抚养权判给了女方。
案例二:张某(男)与赵某(女)离婚,女方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男方经济条件较好且无不良嗜好,男方争取到了抚养权。
在抚养权的争夺中,法院通常会综合各种因素进行判断。对于女方来说,如果具备上述有利条件,要积极提供相关证据来强化自己的优势,比如绝育手术的证明、对方过错的证据等。男方亦是如此,要善于搜集和整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如女方的疾病诊断书、不良嗜好的相关材料等。同时,无论哪一方,都应始终以孩子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而不是仅仅为了争夺而争夺。抚养权的归属并非一成不变,如果后续情况发生变化,双方也可依法申请变更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