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贪污罪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但是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不得减刑。
《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案例一:张某因贪污罪入狱,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多次获得监狱表扬,并且还协助监狱管理人员制止了一起同监舍人员的打架斗殴事件,阻止了可能引发的严重后果,最终张某获得了减刑。
案例二:李某贪污数额巨大被判刑,在监狱中他努力钻研技术,发明了一项对监狱生产有较大帮助的新方法,经认定属于发明创造,李某据此得到减刑。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对于贪污罪的减刑,关键在于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的实际表现和所取得的成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依法可以减刑。像案例一中的张某,通过阻止他人犯罪活动而立功,为自己赢得减刑机会。而案例二中李某的发明创造也符合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形,从而获得减刑。这都体现了法律对于积极改造、为社会做出贡献的罪犯给予肯定和鼓励的态度,同时也彰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和人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