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单位行贿罪的数额的认定具体如下: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对单位行贿罪立案;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对单位行贿罪立案: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一:甲某为使其公司在项目招标中获得优势,向某国有单位行贿 30 万元。后经司法机关调查认定,甲某的行为构成对单位行贿罪。
案例二:乙个人为获取某项行政审批,向多个政府部门行贿,虽每次行贿数额未达 10 万元,但累计行贿数额超过 10 万元,最终也被认定为对单位行贿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对单位行贿罪数额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像上述案例一中,行贿数额明确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标准,构成犯罪无疑。而案例二则体现了即使单次行贿数额未达标准,但存在特定情形时,依然可能触犯该罪。这就要求当事人在经济活动和社会交往中,要严守法律底线,不可为了一时之利而触碰法律红线。同时,司法机关在认定此类犯罪时,也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公正司法,准确适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