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赠与的财产,离婚时一般是不可以要回的,婚前赠与的财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无法要回。
但是如果赠与财产需要进行权属登记的,在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李某与张某在结婚前,李某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赠送给了张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后来两人感情破裂离婚,李某要求张某返还该房产。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房产是李某婚前赠与张某的,但由于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完成了权利转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时李某无权撤销赠与,不能要回该房产。赠与行为一旦完成,通常是不能随意反悔的,除非存在法定的可撤销情形。
王某在与赵某结婚前,承诺将自己的一笔大额存款赠与赵某,但一直未实际交付。婚后两人矛盾不断,最终离婚,赵某要求王某履行赠与承诺。
在此情形下,由于这笔大额存款在婚前并未实际交付给赵某,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根据法律规定,王某可以撤销该赠与。赵某不能依据未实际履行的赠与承诺来主张财产权利。这也提醒人们,在涉及财产赠与的问题上,要明确权利转移的时间和条件,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