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拘留后,债务人仍需履行其还款义务,所以不可以不还。
1.拘留作为一种强制措施,旨在确保债务人配合执行程序,而非免除其还款责任。债务人应当认识到,即使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其合法的债务仍然需要清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因此,强制执行拘留并不能免除债务人的还款责任,反而可能因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而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二、 强制执行的申请条件申请强制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书作为执行的依据。这包括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等,且这些文书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裁判文书必须具有可执行的内容。这意味着裁判文书必须包含可以通过积极作为完成的内容,例如责令支付款项、履行特定行为等。
3.义务人必须拒绝履行司法文书规定的义务。这是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前提条件。如果义务人自觉履行了义务,那么就不存在申请强制执行的问题。
4.申请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申请。
(1)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2)如果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3)如果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则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5.申请强制执行还必须符合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执行管辖的规定。这包括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规定,申请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正确的管辖法院进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