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是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任何用人单位都有依法接受劳动保障监察的义务。因此,下面这些内容,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要知晓。
一、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遵守哪些规范
1.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
2.劳动保障监察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3.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同时,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过程中还必须保障监察对象的陈述权、申辩权以及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用人单位应当如何了解劳动保障监察的结果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形式的不同,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将通过不同的渠道和方式告知监察对象劳动保障监察的结果。
1.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的监察对象在受检过程中,主办监察员将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登记表》,告知检查基本情况,并交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2.接受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市人力社保局官网“我要办—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功能模块随时查看审查进度和审查结果。
3.因举报、投诉被立案调查的监察对象,经调查、检查结果不存在违反人力社保法律法规行为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当撤销立案并告知相关人员。
对经调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人力社保法律法规行为,未主动改正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将依法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改正或作出行政处理,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哪些情况下适用劳动监察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四、哪些情况下适用劳动仲裁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