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的定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明确规定。
从字面上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一年、两年、三年期这类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唯一区别是它没有确定的终止时间!那么,实际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过分限制了公司的用工自主权或者加大了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呢?答案是:并没有!
既然这样,法律为什么要设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原因是,在劳动用工的发展历史中,曾经出现过较严重的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这一问题导致了劳动关系的不稳定,既影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影响了用人单位的长远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社会发展与进步必不可少的条件。为此,1995年《劳动法》将劳动合同划分为三类: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公司是否应当主动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答案是:在符合法定情形的情况下,必须要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什么情况下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简单说就是十年、二次、一年,十年是指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二次是指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年是指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罚则:《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雇嘉在此建议公司管理者,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台账,莫忘及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避免用工法律风险。
在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公司应当采取特别的管理举措吗?《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法律并未赋予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额外的“豁免权”,公司对其仍然可以采用统一的管理措施,在出现上述情形时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辞退),直至要求其赔偿损失。
总结
法律对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自主权的保护是一贯的、确定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并不因其合同类型而享有“特权”。
公司与员工在职场上永远是互相成就的关系,公司没有必要因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战战兢兢,员工也无必要因此而沾沾自喜。
法律为劳动关系管理划定了边界,公司要做的是不断完善流程管理、薪酬管理、绩效管理等环节中的规章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做好各项制度与劳动法律法规的衔接。如此,才不至于让员工关系成为公司发展的“拦路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