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面临什么处罚
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一律依法拆除,限期恢复耕种条件。强占多占耕地建房、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一律按照非法占地依法处罚。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一律实行“双惩处”既追究转让方责任,又追究受让方责任。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一律不予登记,对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依法处理。乱占耕地建房涉嫌犯罪,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听制止顶风违法,一律从严处罚和问责。
二、违法占地处罚标准
2021年9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处每平方米1000元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处每平方米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占用其他土地的,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占用建设用地每平方米100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处耕地开垦费的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处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耕地开垦费:耕地每平方米14元,基本农田每平方米24元)
三、哪些非法破坏耕地行为构成犯罪
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这些行为构成犯罪,非法转让、倒卖永久基本农田达到5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10亩以上、非法获利达到50万元以上或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非法占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控塘养鱼如何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五、无合法手续的建设用地
农村有不少多年建成的小厂子,一直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有的占用时属于耕地,但在年度变更调查或“三调”中,被调查为建设用地。有人认为,既然是建设用地,尤其“三调”都认定为建设用地了,就不属于耕地,翻建厂房应该没问题。首先要明确的是,土地年度变更调查和最新的“三调”,是现状调查。也就是说,调查时如果某宗土地上有建筑物,地面也硬化了,就调查为建设用地(设施农业项目和临时用地等除外)。土地现状调查认定的建设用地,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经依法审批的,一种是未经依法审批的。未经依法审批,就是没有办理过农地征转手续,更没有办理过确权登记,这种情形在土地调查中称为无权源建设用地,实际上就是违法用地。
六、9类用地行为按违法违规处理
1.未供即用的,判定为新增非农建设违法用地。未供即用,就是虽然办理了农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但未办理供地手续,即开始占用土地。以前,对未供即用在卫片执法中没有过于强调,一般只要能提供农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即可。《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对此类情形予以明确:卫片图斑下发时,已依法办理农转用手续,但未办理供地手续,即开始占用土地的,判定为新增非农建设违法用地。
2.养殖设施,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提出: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
3.养殖设施使用一般耕地,要落实“进出平衡”。按照原来的规定,养殖设施用地占用耕地是允许的,其用地采取与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协商、乡镇政府备案方式管理。按照《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应经批准”就是要求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4.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规定,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提出: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5.农村道路,不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农村道路是指在农村范围内,路基宽度在8米以内,用于村间、田间道路交通运输,并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以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含机耕道)。此前,对农村道路能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没有明确规定。《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明确: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农村道路的,判定为非粮化违法违规用地。
6.农村道路使用一般耕地,要落实“进出平衡”。按照《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应经批准”也是要求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7.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同时规定:不得在一般耕地上种植草皮。
8.综合立体种养,不能破坏永久基本农田。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提出: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渔、稻虾、稻蟹等综合立体种养,应当以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为前提,沟坑占比要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
9.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2019年,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就明确规定:景观公园、湖泊湿地、植树造林、建设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等人造工程,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要求: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而且规定对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同时提出,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