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因为突发事件而需要请假的情况,不同的公司也会根据自己的规章条例来进行缺勤扣除工资的处理。但是,如果扣除工资之后实际工资低于了国家设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那么企业是否违法了呢?
我是一家公司的员工。上个月,因家中有事,我先后向公司请事假共计10天。在领取当月工资时,我发现自己的工资少了大几百元。后来一对照,我领取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于是,我要求公司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给我补足差额。但是,公司称:“你缺勤10天,公司按规定扣减10天的工资后,实发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并不违规。”
请问公司并未违规?
这位朋友的确无法享受最低工资保障,财会公司的做法并没有违反国家规定。
所谓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也就是说,劳动者只有在法定或依法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才有权享受最低工资保障。
所谓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日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最低工资规定》
按照现行规定,国家对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形也做了规定。其中,第十二条规定: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这里的“因个人原因”包括劳动者存在迟到、早退、旷工等违纪情形以及因事请假等。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上诉案例中,这位员工因个人原因请事假10天,当月未能提供正常劳动,故不享受最低工资保障。公司扣减他缺勤所对应的工资部分,以致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这并不违法。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劳动者由于各种客观原因,不得不向用人单位请假。在扣除请假期间应付的工资后,最终支付的月工资,很有可能就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特别是对于一些底层劳动者,其基本工资本身就是最低工资,再扣除请假期间的工资,最终实际所得到的工资就必然会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在付出一定劳动时,应当获得与其价值相当的劳动报酬,这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也是市场经济法则的具体体现;用人单位在利用劳动力创造利润的同时,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给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是对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基本保证,对于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单位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