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浩是某技术学院全日制专科学生,入学时间是2020年9月1日,预计毕业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
小浩于2022年4月自发受雇到某口腔诊所门诊部工作,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双方约定第一个月为试用期,工资1500元,第二个月开始工资为2500元/月。
此后,某诊所一直未与小浩签订劳动合同,小浩于2022年 10月底向某诊所提出离职。
小浩离职后首先于2022年12月向荆州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申请人系在校大学生”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于是小浩向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令某诊所与他在2022年4月至2022年10月底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判令某诊所向小浩支付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底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3649元。
法院审理认为
小浩在2022年4月应聘时,若学校对其的教学计划已经完成,只是毕业手续尚未办理完毕,则其自发应聘至被告某口腔诊所门诊部工作,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具备劳动关系要件,双方应当作为劳动关系对待。
但小浩在应聘时,进入学校学习不到两年,现无证据证明,小浩应聘时符合上述条件。
所以依法认定,本案原告小浩确属主体不适格,依法驳回小浩的起诉。
法条链接
原劳动部在1995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法官说法
大学生就业一直是比较热门的话题,我国每年毕业的大学生人数都在增长,随之而来的有关大学生就业的矛盾纠纷也日益凸显。而未毕业大学生能否签订劳动合同这一问题,是许多人关注的问题,其答案也不能一概而论。
在校大学生受教育管理部门和高校的管理,教育部门和高校有督促学生以圆满完成学业、禁止大学生在学习期间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义务。本案中,小浩是一名未毕业的大学生,在离毕业还有一年多的时间里到诊所工作,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小浩未有证据证明学校对其教学计划已经完成,且并未只是毕业手续尚未办理完毕,所以法院最终认定小浩当时的主业主责还是作为一名大学生在校学习,小浩主体不适格,驳回其诉讼请求。
但在实际生活中,大学生临近毕业时,多数学校会为促进学生就业向未毕业的学生发《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所以在学校准许其工作的前提下,其应聘求职的行为可以视为就业行为,自然可以认定为适格的劳动合同主体。所以只要达到《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符合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具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就可以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所以此时未毕业的大学生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