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的姜先生被邻居唐先生家门口两座占用了楼道三分之一面积的石狮子绊倒,因唐先生不愿挪走,于是姜先生把石狮子推倒,造成石狮子和防盗门损坏,损失鉴定合计8358元,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检察机关启动了轻微刑事案件预交赔偿金制度。最终,姜先生预交了1万元赔偿金,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五千元以上的;(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案中,姜先生故意损坏唐先生的财物,损失已经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于本案,在姜先生有赔偿意愿的情况下,适用轻微刑事案件预交赔偿金制度保障了民事赔偿责任的落实,也依法对姜先生作出不起诉决定。
大家要知道,楼道公共空间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民法典》有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唐先生摆在家门口的石狮子明显侵占了楼道公共空间,侵害了其他业主共有权,姜先生可以向物业反映协商要求其清理,而不是随意破坏他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