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
公园遛弯儿摔伤,公园是否担责?
公园遛弯儿摔伤,公园是否担责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对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采用概括列举式规定,将其主体范围明确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而列举规定的“机场、体育场馆”均属于公共服务性场所,由此推知条文中的公共场所不仅包括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性经营的场所,亦包括对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公园即属于此类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为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这类公园对进入游览的游客仍应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公园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定期管护、维修公园设施,为游客提供安全的出游环境,若公园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发生及扩大存在过错的,应承担责任。
律师补充: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