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撤诉的案件受理费的承担主体,有两种情况:
1.民事案件撤诉的,由原告或上诉人承担;
2.行政案件中若因被告改变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导致原告撤销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二、 民事撤诉的情形1.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
2.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3.原告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4.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未交纳,或申请缓、减、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诉处理;
6.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
三、 民事撤诉后多久可以再起诉一般情况下,原告申请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要受理案件。如果是诉讼离婚案件,撤诉后,在6个月内以同样的理由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