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在法律上有的不同如下:
1.概念不同。授权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某种法律行为,但自己直接承担权利和义务的人,称为被代理人。授权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某种法律行为,但自己直接承担权利和义务的人,称为被代理人。
2.对民事行为能力的要求不同。公民、法人及其他民事主体不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一般均可作为被代理人;但代理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代理适用范围】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三、 滥用代理权的法律后果
滥用代理权的法律后果为:因滥用代理权使被代理人、第三人受到损失的,由该代理人承担。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