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协议和普通租赁协议的差异如下:
1.租赁的实质不同
经营租赁实质上并没有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而融资租赁的实质是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承租人。
2.租赁目的不同
经营租赁是承租人单纯为了满足生产、经营上短期或临时的需要而租入资产;融资租赁以融资为主要目的,承租人有明显购置资产的企图。
3.合同当事人不同
融资租赁中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而一般经营性租赁中只涉及两方当事人:出租人和承租人。
融资租赁协议内容包括:承租人、出卖人和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出租人的资格不合法,导致合同无效。
2.融资租赁标的物违法,导致合同无效。
3.承租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4.以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5.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融资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