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不找”或者说“长期两不找”是对于劳动关系状态一种生动形象说法。“长期两不找”的状态持续一段时间后,因为劳动者提起仲裁、诉讼,要求补发工资福利待遇补贴、补缴社会保险费、办理退休手续等,进而引发争议。
网友咨询:
“长期两不找”能否认定劳动者自动离职?
律师解答:
“长期两不找”不属于自动离职,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长期两不找,违背劳动关系合作履行的原则,阻却劳动关系继续生效,根据按劳分配等现行的法律原则,应认定为双方处于中止履行劳动关系的状态,双方均互不享有权利、互不负担义务。
解除劳动关系须由当事人向对方做出明确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长期两不找”,劳动者长期未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事实不足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实务中常见的证据形式包括:解除合同协议书、解除合同通知书等文件。用人单位除了证明具备以上文件外,还应证明程序上已将相关文件送达给劳动者。
律师补充:
“长期两不找”的认定要件是: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一次持续时间较长,几年甚至十几年没有联系;
2.劳动者未给用人单位提供任何劳动,用人单位也没有给劳动者发放任何工资以及福利待遇;
3.双方未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或用人单位虽主张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但未能证明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送达给劳动者。
劳动关系解除权系形成权,必须由解除权人向对方做出解除劳动关系之意思表示。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当事人一旦依照法律规定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无论对方是否同意,均会发生劳动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在不具有法定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情形时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劳动者的请求作出解除通知无效、双方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之裁判。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