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履行提供证据责任的期间,在举证期限内,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规定举证期限是为了达到庭前固定争议点、规定证据的目的,以克服“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弊端。
网友咨询:
若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确有困难”应限于客观障碍,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指因不可抗力、社会事件等原因,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完成举证。
二是当事人具有客观上不能举证或难以举证的情形,主要是指需要勘验、鉴定、评估、审计才能证明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资料;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且已不能继续举证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律师补充:
举证期限的延长,是指当事人在举证期间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人提出延期举证申请是否符合“确有困难”,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属于法官自行判断和选择的范畴。法官在选择和判断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为了尊重和维护对方当事人的时限权利,避免法官误判,防止当事人借举证期限的延长拖延诉讼,必要时,可以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再作出决定。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