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参加公司组织团建过程中摔伤,遂申请工伤认定,某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审查后认为,摔伤与工作无关,未予认定为工伤。员工不服,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网友咨询:
参加公司组织的福利旅游受伤,能否算工伤?
律师解答: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旅游活动具有休闲的特征,但参加公司组织的福利旅游是受公司事先安排、在特定时间和地点并承担旅游费用的单位行为,并非私人行为,其目的是“为增强企业凝聚力,激发广大职工爱岗敬业的积极性、创造性,进一步营造职工快乐工作、健康生活的良好氛围”,员工在公司要求或积极鼓励下参加的集体活动,这说明公司组织旅游与工作有本质联系,是职工工作的延续,可以被认为是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属于工作原因。
律师补充: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