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管理人为了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所做出的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网友咨询:
如何认定破产程序中共益债务?
律师解答:
共益债务具有如下特征:发生时点为破产申请受理后;目的是确保债务人能够持续生产经营,增加债务人可供分配的财产;必须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律师补充:
共益债务与共益债权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债务人来说为共益债务,在债权人即为共益债权。共益债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性质,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共益债务和破产费用后,尚有剩余的,才依照法定的顺序进行清偿。立法对共益债务的确定持严格态度,把共益债务限定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债务,且并未规定兜底条款,因此除上述六种情形及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扩大解释确认其他债务为共益债务。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