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可以共享信息资讯,便利沟通交流。但有些人在微信群内肆无忌惮,发表不当言论,甚至辱骂他人。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他人权益?
网友咨询:
微信群内辱骂群友是否侵犯名誉权
律师解答:
名誉系他人就其品性、德行、名声、信誉的社会评价。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等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不特定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的属性成会,任何人在这样的空间里均不得发表侮辱、诽谤、贬损他人人格的言论,否则将承担损害他人名誉权的后果。
网络虽具有虚拟性,但也是真实世界的一部分,不是法外之地,更不可以成为报复他人的“异域空间”,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空间里损毁他人名誉,构成侵权,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补充:
侵犯名誉权的方式有哪些?
1、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
2、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3、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4、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我国明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以图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等,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