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永远是劳动维权不得不提的话题。但凡涉及到工伤纠纷,所涉及的金额都比较大,而且,与劳动者及其家庭在最近一段时间的生活状况、生活水平都密切相关,所以,作为劳动者,非常有必要了解什么情况下受到的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
网友咨询:
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能否认定工伤?
律师解答:
“因工外出期间”,是指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强调的是“工作原因”。如果员工在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律师补充:
“因工外出期间”属于“工作时间”的一种特殊情形,因工外出包括:1、正常意义上的出差;2、公司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3、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等。一般来说,现在公司对于出差及因公外出都会有一些流程审批,如果有这些流程审批的,基本上可以认定为是“因工外出期间”。认定了因工外出期间还不够,还要证明劳动者是在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相关的活动收到的伤害,否则,不能认定工伤。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