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是指,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致使职工发生工伤,最常见的就是交通事故又符合工伤的情形。
网友咨询:
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存在竞合时,受害人能否获得重复赔偿?
律师解答:
社会保险作为一种社会性风险分担机制,是对受害人的一种基本社会保障,没有分散侵权人侵权责任的功能,而侵权责任是行为人因自己侵害他人权益所应承担的责任。
在这种情形下,受害人可以分别依照不同的法律获得救济。基于双重主体身份,受害人会产生两种赔偿请求权,一是作为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的请求权;二是作为被侵权人向第三人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律师补充:
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社会保险制度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而被侵权人也不能因侵权人的违法行为而获利。
因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法律基础不同,赔偿主体不同,劳动者先获得侵权赔偿不影响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于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得重复享有。如果已经支付了医疗费的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没有参加该案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通知本案的诉讼情况,支持其行使追偿权。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产生,伤者可以兼得。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