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是指产权所有人以房契作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产权仍由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债权人只按期取息,而无使用管理房屋的权利,待借款还清,产权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终结。
网友咨询:
房屋抵押时土地使用权也一并抵押吗?
律师解答:
当事人以房屋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是同时进行抵押,法律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将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抵押权人就未设押的部分取得法定抵押权;这一法定抵押权的产生不以未设押部分的抵押登记为必要,也不以当事人明确约定一并抵押为前提。
“占用范围”应结合规划条件和不动产登记予以确定,不宜简单地以建筑物的物理范围为标准。“建筑物”包括在建建筑物,但仅限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设立之时已有建筑物以及在建建筑物的已完成部分,不包括新增建筑物以及在建建筑物的续建部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的设立不以审批为前提,但抵押权实现时应优先补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
律师补充: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八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