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我国的三大诉讼都经历了一次修订,最近的是行政诉讼法。在三大诉讼中,都是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不过都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那么在哪些情形下行政诉讼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网友咨询:
在行政诉讼中,哪些情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律师解答:
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在行政诉讼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主要包括四种情形: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2、案件涉及金额二千元以下的;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4、第一审行政案件中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律师补充: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其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当事人对以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