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终结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由于某种特定原因的出现,使诉讼程序不可能继续进行或继续进行已无意义,而结束行政诉讼程序。
网友咨询:
行政诉讼中,哪些情况下应当终结诉讼
律师解答:
行政诉讼终结的原因是:
(1)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
(2)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3)被告撤销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4)原告死亡或者被撤销,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以及中止诉讼达到一定期限而其权利承受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出现上述原因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行政诉讼,结束本案件诉讼程序。终结行政诉讼的裁定书应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
律师补充: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因本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原因中止诉讼满九十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